淮北理工学院财务报销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9-01 点击数:

为加强淮北理工学院各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为财务报销时间,每天16点为财务结账时间,不对外报销。每周三下午为理论学业和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理任何业务。

第二条 报销的流程和手续

教职工及学生需办理报销业务的,按上述时间持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经审核和复核后,先签名再领款。

(一)报销流程:

报销流程如下:

具体要求:

1.粘贴合法票据,定额票据须呈鱼鳞(左上角对齐)状粘贴在专用票据粘贴纸上;

2.增值税发票需由经办人核验,并在发票后备注“已核”并签名确认

3.报账人按报账单的格式认真填写有关内容,不得涂改;

4.经办人、证明人、相关审批人在报账单指定地方签名(签章);

5.符合学校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的设备及用品需到资产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6.持经费本和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7.会计岗审核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

8.复核岗复核记账凭证;

9.出纳岗支付款项。

(二)报销手续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行政事业统一的收款收据、内部结算收据。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学校内部收据: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

2)发票一律采用“淮北理工学院”名义开具(请勿开院系名或个人姓名),开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淮北理工学院

   号: 52340000MJA5255259

单位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青年路8号

电话号码: 0561-3880177

银行账户: 225005128971000002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

3)原始凭证上的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票据除金额外其他内容有误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但金额有错误的(包括大小写金额不符)或金额涂改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不得在票据上更正。

4)借款冲账的借款业务与报销业务必须一致,不得借甲款用于乙项,借款冲账时其原始凭证仍需按正常审批程序审批签字。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对于单价在800元(含)以上或批量2000元(含)以上的采购物品,必须有《淮北理工学院物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1)、《淮北理工学院物品/资产验收表》(见附件2)及开支清单列项。若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较多时,《淮北理工学院物品/资产验收表》可直接填写“采购明细以上附清单为准”。

6)基建工程项目分批付款时,必须有《结款通知书》《工程进度证明书》,项目完工后必须出具验收证明且分管领导、验收人员签字齐全。

 

2.原始凭证(报销单据)必须做到手续完备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支出证明单”,将原始单据按财务要求粘贴附后。“现金支出证明单”必须至少三个人签名:分管领导、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如为实物,还要有验收(证明)人签收。

2)差旅费报销(包括的士车票、市内车票、宿费、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会务费等)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先到财务处领取“差旅费报销单”,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出差事由,并由部门/院系负责人和出差人员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其相关的差旅费单据,由报销人按规定要求粘贴,并注明金额和张数,作为报销附件(可不另行签字),然后再办理报销。

3)属于学校下达(或结算分配)给各部门、单位的包干经费,财务处将统一开“经费使用控制本”,并交给经费使用部门、单位管理。部门、单位开支经费时,需带经费使用控制本,并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教职工因公需办理借款的,借款人应自行填写财务处规定格式的借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内容包括: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部门,借款部门负责人,借款人等。预算内的项目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外的项目借款报分管领导审批。

5)凡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随附具体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清单,并应有验收签名。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

6)凡购买应作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的报销(图书除外),须先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交接或低值易耗品领用手续,并将有关单据于报销时一并交与财务出账。

7)填写财务报销单据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

8)财务处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票据一律予以拒付。

第三条 报销审批范围及权限

(一)经费项目

1.学校所有开支(含请款)要经校长签字;

2.开支(含请款)遵循逐级审核原则,由经手人、复核人及审批人逐级审核,不得出现越级审签。

采购或项目合同

1.分次付款的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

2.先付款后到货的,采购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

3.钱货两清的,采购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的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

4.超市采购的,可以付合同或采购申请表及验收清单表。

)工程项目(包括维修项目)需由董事长、校长审批

其他要求。以上开支(含请款),凡单笔超过50万元(含)的应经过督导专员签字审核确认,单笔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因需要使用单笔支出超过500万元大额资金的,在资金使用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报备。

第四条  遗失票据报销规定

(一)可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的遗失票据

凡因各类经济往来业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如有遗失,应向原开出单位取得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存根联复印件,若无法取得,也可以是由原开出单位出具加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证明中要注明原开票据的号码、日期、金额和内容等。

具体报销方法:在实物或服务验收之后,取得了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同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校长签批,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凡票据遗失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除交通票据以外不得报销。

(二)无法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的遗失交通票据

凡因公出差、实验、实习丢失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可按规定的标准交通票价的50%报销,其余部分由丢失责任人自行负担。所报销的50%费用是以国家规定级别标准的交通工具及价款为基准。

具体报销方法:丢失交通票据的教职工或学生先由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附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分管领导签批,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规定

(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

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报销规定

1.固定资产

1)按我校现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教学、科研设备类固定资产归属后勤保卫处管理,图书资料类(批量购置)归属教务处(图书馆)管理,房屋建筑物归属基建处管理。经批准购(建)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须按规定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报增手续后,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者因其他原因减少时,需到后勤保卫处或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报减手续,由资产使用部门、后勤保卫处或教务处(图书馆)会同签署意见,分别报分管领导审批。资产报废是分级管理的,查明限额后再具体化。

3)图书馆批量图书减少也按以上方法办理报减手续。

2.低值耐用品

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但未达到现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设备资产列为低值耐用品,管理上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2)设备物资购置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报增手续,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毁损或者因其他减少的,应及时到后勤保卫处办理报减手续,后勤保卫处每学期末将低值耐用品增减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处入账登记。

第六条  报销注意事项

(一)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上述审批制度。财务人员据以办理报销业务的审批人为董事长、校长,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二)各类经费的开支用途应该真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假冒用途套取现金。

(三)严禁假冒他人的签名现象,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类经费的报销业务应由本校教职工来财务处办理。临时工、学生一律不准予借款,如临时工、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外出实习等需要借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为借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

(五)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一概不予办理。

(六)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执行,可以支付现金的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价款、零星开支等。对于现金结算范围之外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支付5000元以上(含5000元)需核实限额标准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在转账时,要注明转账内容、单位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行、金额等。

(七)请款应专款专用,借款人请款后,应尽快持发票或有关合法单据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以免影响学校资金的周转与管理。

(八)当年的发票,应在当年办理报销,跨年的发票,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不予报销。

(九)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经办人需及时将支票交给对方单位或及时提现。

第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淮北理工学院物品采购申请表》

  附件2《淮北理工学院物品/资产验收表》(后附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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